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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开yun体育app官网入口 来源:kaiyuntiyu全站入口 时间:2024-05-06 12:21:34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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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2014〕47号),全方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四川是畜牧业大省,每年病死畜禽数量大,涉及范围广。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减少餐桌污染,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各地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强化保障,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做收运处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适宜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地区,要督促养殖户严格按国家规定方式和技术规范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明确无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障病死畜禽能获得及时收集、有效处理。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草案,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农业厅依据各市(州)规划草案,统筹规划和合理地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应当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艺技术。积极地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解决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

  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在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收费标准等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优先予以保障;保监部门要积极地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对不能确认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和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监督和举报。

  各地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本的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2014〕47号),全方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四川是畜牧业大省,每年病死畜禽数量大,涉及范围广。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有利于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有利于减轻环境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有利于减少餐桌污染,降低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各地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纳入公共服务范围,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强化保障,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处理及时、过程清洁环保、产物合理利用。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要严格落实责任,健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

  (一)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畜禽养殖场、隔离场、屠宰加工场所、中转场所和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要按规定配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集中处理;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发现畜禽病死情况,要及时报告无害化处理运营单位做收运处理;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不适宜集中无害化处理的地区,要督促养殖户严格按国家规定方式和技术规范做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明确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养殖、调运、屠宰环节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相关环节的监管。

  (三)明确无主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对弃置江河、湖泊、水库、街道等公共场所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划分的责任区组织收集处理。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保障病死畜禽能获得及时收集、有效处理。各地要根据辖区内地理环境特点、养殖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规划草案,原则上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在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要建立1个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农业厅依据各市(州)规划草案,统筹规划和合理地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鼓励跨行政区域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应当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的工艺技术。积极地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模式,鼓励金融资本、社会投资参与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和运营。鼓励支持大型养殖场和屠宰场提升无害化解决能力,接受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委托,规范处理病死畜禽。

  各地要严格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财政补助政策,对国家尚未明确补助政策的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并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处理病死畜禽的,直接补助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发展改革部门要在考虑病死畜禽收集、运输、设施建设、实际处理等成本因素的基础上,制定集中无害化处理病死畜禽收费标准等政策;国土资源部门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和法规优先予以保障;保监部门要积极地推进除生猪以外的其他畜禽政策性保险,指导保险机构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列入畜禽保险合同,对不能确认实施了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法律和法规知识的宣传、培训,重点针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经营的从业人员,主动送政策上门,引导督促相关从业者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广泛宣传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的危害性和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增强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的识别能力。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做监督和举报。

  各地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本的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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